在当前钢铁行业步入减量化发展的背景下,继续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必须要保证项目实施后产能得到有效控制,为了有效遏制产能过剩现象,置换比例绝不能出现表面上产能减少,实际上产量增加等不合理现象。
对使用中频炉生产但不属于“地条钢”产能,置换比例由不低于1.25:1提高到1.5:1,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精准施策,非高炉炼铁,电炉短流程炼钢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差别化产能置换比例。
严格按照产能置换原则,必须在各市报送的铸造产能清单,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手续的熔炼设备,能正常生产。“地条钢”、“散乱污”清单、规定淘汰的、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退出的,这些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企业不能使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应优先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天然气,企业在物料储存、输送上需要采取密闭、封闭等无组织有效措施控制排放,保障安全生产。需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投资监管要求,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减少产生颗粒物或VOCS(挥发性有机物)。
政策要求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需要按照文件确定,依据实有熔炼的设备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严格进行换算,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文件的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交易或者拍卖。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淘汰类产能、低端落后铸造产能、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能用于置换。
当企业需要退出产能置换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列出计划退出的主要设备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置换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作出承诺保证。相关部门对退出产能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企业必须承诺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并申请验收。
当前一些地区认为搬迁城市钢厂可以缓解城市环保压力,然而目前化解过剩产能基础尚不牢固,几百亿的搬迁投资会加大企业资产负债率,鲜有成功搬迁案例。域内近距离搬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大型钢铁企业伴随物料“大进大出”,无组织排放问题不容小觑。
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要求、改造难度大,可以就地压减退出。避免“一刀切”搬迁,前提是审慎谋划、系统推进,结合更方的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加强顶层设计和布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