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迫切需要完善农房功能,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分解落实“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考核机制。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纳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农房建设要先精心设计,精心调配空间布局,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后按图建造,鼓励利用乡土材料,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以农房为主体,利用古树、池塘等自然景观和牌坊、古祠等人文景观,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鼓励宅前屋后栽种瓜果梨桃,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构建“桃花红、李花白、菜花黄”的自然景观,营造“莺儿啼、燕儿舞、蝶儿忙”的乡村生境。
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应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重点督促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二次污染防治等措施。
农村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新建独立式农村公厕与食品生产场所和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附属式公厕应设置于建筑的首层,并方便人员进出。坐位宜按无障碍厕位设置。宜将大小便间、洗手间分区设置; 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厕位间,小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板;不应采用大、小便槽及盥洗槽。建农村公厕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出粪、清渣的位置。公厕厕位宜按服务人数要求设置,其中独立式新建公厕男女厕位分别不应少于 3 个(含坐位、蹲位和站位)。
公厕入口或外围50米半径范围内设有24小时录像监控系统;照明灯应24小时常亮并配有应急灯,安装节水、节能器具,采用中水回收;利用农村沼气、太阳能等绿色可再生新能源,因地制宜探索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利用方式。故障报修反馈渠道顺畅,及时受理、反馈处理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检修完毕。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提高环卫精细化作业水平,不断净化市容环境。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推动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提档升级。推广“机械清扫、洒水降尘、冲洗除尘、快速捡拾、立体保洁”的综合作业模式,推动道路保洁由清扫向清洗转变,向降尘、吸尘、除尘的湿法作业转变,实现从墙根到墙根的全覆盖保洁。